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反馈市交通运输局。公示期限为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月18日。
联系电话:2332993
电子邮箱: lfsczcglc@126.com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8日
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管理,规范车辆技术标准,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廊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网约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如下:
一、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新能源汽车还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 2700 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
(四)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00 千米(换电式纯电动汽车除外)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并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二、在廊坊市区依法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可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
三、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应当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四、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车身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安装顶灯装置。不得擅自张贴、摆放、安装标志、标识、设备和广告,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
五、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六、本标准适用于廊坊市区网约出租车,不符合本标准的,不予办理网约出租车运输证相关手续。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运营和更新的网约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七、本标准自*** 年 *** 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