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 发表于: 2024-01-03 19:20:16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请问顺风车拼车是否属于此处所说的“从事客运活动”?顺风车拼车是否属于客运范围?
管理员回复:
网友您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顺风车”问题答复意见,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的相关规定。对于顺风车拼车活动是否属于《意见》规定的“从事客运活动”,建议咨询《意见》出台部门或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特此答复。(发布日期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