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开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执法权限、依据、流程、结果及配套制度等相关信息进行的公开。
第三条 执法公开制度坚持依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一)执法权限:主要包括本单位的执法职责、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姓名、照片、执法证件号码;
(二)执法依据: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裁量基准;
(三)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项目的工作步骤、时限、形式、标准等;
(四)执法结果: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行政许可办理信息、行政强制案件信息;
(五)执法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
(六)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述、听证、复议权利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执法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执法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网上公开,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咨询台公开,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
第七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办公条件和设施,选择适合自身优势的方式,将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有批准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
第十条 公开的内容要准确、及时。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改立引起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等公开内容的更新,应该在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因行政审批制度清理引起行政许可项目的更新,应该报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期限不少于一年。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公开在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强制结果公开在行政强制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内容的公开,应当自决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落实执法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执法机构年度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包括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